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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关键要落实好四方面责任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5-06-28 15: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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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26日下午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注册制既可以较好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厘定和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有形之手”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从而构建起“宽进严管,放管结合”的体制。

黄炜表示,贯彻落实好注册制的改革理念,必须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通过配置清晰、要求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逐步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尽责履职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化、法治化的良好环境。

据黄炜介绍,注册制改革关键要落实好四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落实发行人的基础诚信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者协助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一是要大幅提升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数额幅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要全面落实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构成犯罪的,坚决实施刑罚制裁。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针对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特征,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着力优化方便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和途径。同时,要赋予监管机关责令回购股份、责令先行赔付等职权,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特殊性,让投资者更为有效地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二是落实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要在合理界定和划分参与股票发行活动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职责范围和责任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审慎、勤勉地履行好法定职责,对于不遵守执业规范要求、违反业务准则的执业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三是落实注册审核机关的审核把关责任。注册制条件下,审核工作所针对的是经过中介机构核查验证和专业把关的申报文件,注册审核机关不再需要对企业作实质判断,也不需要对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承担责任。注册审核主要是对申报文件是不是符合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要求进行把握和判断。

四是落实自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必须以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后盾。为此,要从强化自律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落实好注册制条件下的监督管理责任。

黄炜强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要全面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自律公约制度,特别是要研究建立专门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先行赔付、质保金和黑名单等自律管理制度。监管机关要按照注册制改革的理念与责任分配原则,全面调整并完善注册制条件下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注册审核工作的动态管理与过程控制,确保注册审核工作的合规性和一致性。特别是要赋予监管机关必要的监管职权和充分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专门的事中核查制度。发现发行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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