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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助理:注册制改革要落实好四方要求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2015-06-27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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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其制度设计一直为市场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详细剖析了注册制的改革理念、责任配置与制度建构,向市场描绘了注册制的制度蓝图。

黄炜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回到股票发行活动的市场本质,从监管力量介入的内在逻辑和根本目标出发,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安排上,始终秉持四个方面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一是注册审核不应限制企业股权融资的天然经济权利;二是注册审核应当回归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三是注册审核不应以否决发行申请为目的;四是注册审核应当以大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基础。

黄炜强调,贯彻落实好注册制的改革理念,必须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机制,通过配置清晰、要求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逐步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尽责履职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化、法治化的良好环境。注册制改革的关键是要落实好四个方面的责任要求:

一是落实发行人的基础诚信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大幅提升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数额幅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要改革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二是落实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履职、恪尽职守是事关注册制成败的关键所在。要在合理界定和划分参与股票发行活动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职责范围和责任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审慎、勤勉地履行好法定职责,对于不遵守执业规范要求、违反业务准则的执业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落实注册审核机关的审核把关责任。注册审核主要是对申报文件是不是符合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要求,进行把握和判断。

四是落实自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必须以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后盾。为此,要从强化自律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落实好注册制条件下的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对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同时,要相应制定完善包括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在内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黄炜指出,法律和实施配套制度的构建,除了全面反映上述改革理念和责任配置的要求,还要对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范:

一是关于注册审核主体。从我国的市场条件和环境出发,应当建立以证券交易所注册审核为基础的发行注册制度,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发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给予注册以交易所同意注册的意见为前提。

二是关于注册审核条件和标准。需要对现行法律关于发行上市的条件作出调整,不再保留持续盈利等条件,而是由交易所设置的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指标、公司治理等不同要求的差异化条件,相应的,在交易所内部形成不同的板块分层,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自主选择上市的交易所与上市板块。

三是关于注册审核机制。在交易所履行审核职责、承担审核责任的前提下,必须对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机制作出调整,取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交易所内部可以设置上市委员会对交易所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不再实行票决制。

四是关于注册程序。企业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履行审核职责,形成正式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发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注册。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五是关于注册效力。注册生效,并不表明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了实质性判断,也不是对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

六是关于监管职权和职责。推进注册制改革,必须以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作为保障。法律应当对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监管执法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授权,以有效应对实行注册制后,监管执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的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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