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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鼓励社会办医发展。
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缩短审批时限;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而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
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其他配套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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