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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物流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5-06-17 17: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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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江物流于2014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皖江物流6月17日晚间公告,公司于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此外,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拟对汪晓秀(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部分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行使陈述、申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决定不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有关情况如下:

皖江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皖江物流 2012 年虚增收入 4,550,546,404.97 元,占 2012 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 255,853,505.71 元,占 2012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51.36%;2013年虚增收入 4,603,540,216.10 元,占 2013 年报收入的 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 元,占 2013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 64.64%。

二、皖江物流未在 2011 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新)、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昌兴)等提供 16 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

三、2014 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 2.2 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 至 2014 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 8 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 13.05 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 1.56 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中披露。

四、2013 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 30 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以上事实有皖江物流相关合同,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金存取和划款凭证,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皖江物流 2012 年、2013 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 年、2013 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明显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 2013 年至 2014 年担保和 2013 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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