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场期盼已久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修订稿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的同时,对部分不适应市场发展和市场争议比较多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笔者认为,这次修订是根据市场实践“有松有紧”地完善规则,不仅积极促进“两融”业务的规范发展,而且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助力“改革牛”越走越稳。
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到目前为止,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了五年多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两融”业务却发展迅速,“两融”余额频创新高。截止到今年6月10日,融资融券余额再创新高达到22010.25亿元,具体来看,融资余额为21918.84亿元;融券余额为91.41亿元。
随着两融余额快速攀升,杠杆资金对市场的影响力日益加大,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和预防的风险。同时,现有《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实际。因此,此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也是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笔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以及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利于更好的防控风险。在《管理办法》原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笔者认为,将证券公司净资本与融资融券规模挂钩可以合理确定融资类业务规模总量,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防范风险。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有诸多亮点,从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风险揭示、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提高客户收益等方面,都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管理办法》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完善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条件中,增加“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等等。这也体现了监管层一直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重的监管理念。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亮点很多,相信在《管理办法》修订后不仅会进一步完善“两融”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而且将对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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