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过程中涉及反馈意见及落实环节的信息透明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
2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监管层会议纪要显示,证监会发行部或已对反馈意见环节的信息披露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
据该纪要显示,发行部已就信披内容提出不少于十项要求。
其中,披露的表述完整性、问题的具体性、行文的可读性均成为其中的必备要素。
“反馈问题要有前因后果,尽量写明提出相关问题的原因(如‘根据招股说明书xx章节xx页码中披露,发行人存在xx的情况。请中介机构说明...’)。”前述纪要提出,“问题必须具体,注重事实,避免以简单的结论式要求(如‘请中介机构核查xxx问题的合理性’等)替代具体原因的说明。”
与此同时,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也需要在信披中做好专业性区分性工作。
“建立好财务审核与非财务审核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审核。”前述纪要显示,“分清中介机构的职责,把握反馈意见的度,避免提出超出中介机构职责范围的核查要求(如‘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等)。”
此外,行文的可读性和规范性也成为其规定要求之一。
“反馈意见公开后公众只能透过字面意思推理审核理念、审核尺度,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会有不同的解读,要求行文必须要规范。”纪要显示,“避免“扣帽子”,不要随意给相关责任主体定性。”
而在前述纪要中,监管层亦对作为发行审核主体的发行部提出相应要求。
“反馈意见由各小组组长把关后再交处长审阅;处室之间建立沟通机制(一三处之间、二四处之间)”前述纪要显示,“进一步梳理审核标准,适时公开;做好应对市场质疑的心理预期及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反馈意见及落实内容”的信披要求正是证监会于1月23日当天所提出,从2月1日起,IPO及再融资业务将遵循这一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1月23日当天的发布会上宣布,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企业再融资申请,在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向发行人出具反馈意见后的当周周五晚,在公开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表的同时,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再融资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再融资反馈意见,发行人的反馈回复按临时公告要求披露后向证监会报送,具体披露要求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
其同时表示,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
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