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认沽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日就认沽权证行权等事项发出通知,明确在同一交易日内,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有关业务。对于出现履约担保品不足的发行人或创设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如果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权证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如果同一创设人多次创设,在申请注销时按照“后创设先被注销”的顺序注销其创设的权证。在权证行权时,创设人应该先于发行人履行义务。创设人超过1名的,各创设人须按照“后创设先被行权”的顺序履行义务。
根据规则,权证行权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而权证担保品履约顺序为如果前一顺序人因行权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无法履约或其履约担保品已被全部行权,则相应的行权义务由后一顺序人完成,直至对所有申报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履行行权义务。如果所有发行人和创设人提交的担保品不足以履行全部申报行权义务,则担保品不足部分行权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