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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减半 对价涉及三税暂免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6-14 07: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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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6月14日据上证报: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3日起,对股息红利税实行减半征收,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联合下发了两份通知。《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显然是政策面的重大利好,有很大力度,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灵活调节。贾康同时认为,这是政府希望股市的基本面跟经济的基本面更加合拍的明确信号。尤其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之后,出台这样的政策就更加具有实质性的利好作用,能够增加社会投资者的信心,同时给予股权分置改革以必要的宽松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政府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可以有效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记者 吴占宇)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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