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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半计算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6-13 13: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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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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