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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公司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6-13 08: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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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于www.csrc.gov.cn和指定报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6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010-88061504
  电子信箱: du_da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  编:1000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该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二、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

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

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四、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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