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混业经营将有望列入新证券法相关条例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5-23 07:56: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之星5月23日据中华工商时报:日前,有关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证券法》修订在年内完成的可能性很大,而届时备受瞩目的混业经营问题将有望正式列入相关条例中。

  该人士指出,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认为,如果没有对这方面的正式修改,那么QFII等国外金融机构以及国内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许多经营活动都将属于违法。

  据了解,现行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事实上,国内金融业对混业经营却早已有所尝试,且发展的势头不减。

  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0年2月,人行和证监会联合发文,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资金通道。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在今年4月6日央行又正式公布工行、建行和交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造成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

  另外,从2003年瑞士银行等成为首批QFII以来,试点第一阶段的40亿美元额度已被26家QFII用完。本报此前也曾率先报道了QFII投资额度将大幅提升的消
息。而这些QFII在投资证券市场的同时,大多也在国内从事着其他的金融业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保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为混业经营正名势在必行。

  据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在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而参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样《证券法》修改草案从首次提交审议起算,在年内完成的可能性很大。(实习记者 张伟霖 记者 董砚龙)
  中华工商时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