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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操作流程公布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5-09 1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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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5月9日据上证报:公众投资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5月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公众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保护。

  试点过程两次停牌

  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应两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具体时点为:在获悉公司被确定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的第一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简称股票)停牌。

  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自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试点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网络投票不少于五个交易日

  指引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须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并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试点上市公司还应通过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布,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实现方式;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等内容。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催告通知。

  上市公司做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议后,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发表意见。

  对流通股东权益影响作评价

  此外,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中要包括,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书还应披露,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等内容。

  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则应当包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事项等内容。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也必须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方案实施当日不除权不设涨跌停

  指引明确,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记者 周宏)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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