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15日消息:ST国嘉今日发布公告,董事会就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日元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决议,对1997年7月由中信兴业委派至公司副总裁王丹军先生代表公司与中信兴业签订的(J97)兴贷字第7号贷款合同不予承认。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该公司认为,此贷款合同未切实履行,属无效合同。公司从未收到贷款合同中约定发放的款项;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的王丹军先生本人事先既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同意,也未经公司法人的授权,违反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王丹军先生一方面身为原大股东指派到公司的代表,另一方面又代表公司与原大股东签署此属于关联交易的合同,已构成明显利益冲突,并且此合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公司董事会还在公告中确认,对在上述贷款合同签署后,由原公司董事长王英玲女士所作出的认可不予承认。
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5月6日,上海国嘉发展公司与中信兴业签订了(93)兴贷字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亿日元;1997年7月1日,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方)、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担保方)签订了(J97)兴贷字第7号《贷款合同》,将国嘉发展的上述借款连同利息833,461,680日元转为国嘉实业对中信兴业的借款。由于种种原因,该笔借款公司以前一直没有入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该笔借款现已记入该公司2001年度报表。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涉及8亿多日元款项的贷款合同,自1997年7月签订后,至2002年4月近5年的时间里从未对外公告。公司方面称,在此期间,公司的其余董事、高管、财务部门,除极个别人员外,均不知情,甚至一直担任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知晓。整个操作均由原大股东及王丹军先生暗中进行,欺诈大量中、小股民、社会以及监管部门。
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资产清查小组及公司聘用的律师和会计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在证监会的监管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对公司以前历届大股东在控制公司期间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合同,进行逐项清查,并寻求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其给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