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6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
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编制。国元证
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
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元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元证券不承担任何
责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
“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志邦转
债”,债券代码:113693,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发行人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3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7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7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3,95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
的募集资金为 666,050,000.00 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5-1
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0,000,000.00 元,扣
除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7,656,132.08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施主体相关的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67,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113693”。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
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 67,000.00 万元,共计 670,000 手(6,700,000 张)。
(三)证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2031 年 3 月
息)。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0.8%、
第四年 1.2%、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
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
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3 月 24 日,T+4 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9 月 24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1 年 3 月 17 日)
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
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
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2.1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
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
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
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
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 A 股股东。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36,505,813 股,扣
除回购专用账户 100 股,剩余 436,505,713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
网上发行:发行对象包括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
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
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总股本 436,505,8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100 股,剩余 436,505,713 股全部可参与原
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534 元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534 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
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
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于申购日(T 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
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
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
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
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
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36,505,8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100 股,剩余 436,505,713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
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7 万手。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5 年 3 月 18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
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如遇
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53801”,配售简称
为“志邦配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
整数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
量获配志邦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志邦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
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志邦家居”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
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1)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志邦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者应
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
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
项)到原股东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
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
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事项;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8)公司或相关方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公司资产或者以公司资产对外
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10)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11)《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
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
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
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
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无明确表决意见、附带条件的表决、
就同一议案的多项表决意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或者出席现场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
的,原则上均视为选择弃权。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
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
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①公司及其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等;
②本次可转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③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
④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可转债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
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
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
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
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
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
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
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
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
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 司本 次拟 向 不特定 对 象发行 可转债募集 资金总 额( 含发 行费 用) 不 超 过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87,645.17 67,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
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
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诚信国际关于关注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三季报亏损的公告》(信评委公告[2026]297 号)。
志邦家居及其目前存续的“志邦转债”由中诚信国际进行相关信用评级工作。
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志邦转债”的信用等
级为 AA,评级结果有效期至受评债项到期兑付日。
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三季报”)。根据三季报,2026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 24.41 亿元,同比减少 20.60%,净利润规模为-1.94 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
盈利能力有所弱化。三季报称,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定制家居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业
务规模下滑、毛利下降所致。
中诚信国际认为,房地产行业延续调整态势,短期内难以实现全面复苏,定制家
居行业业绩受房地产行业调整影响较大,短期内预计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仍面临一定的
压力。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对公司信用水平形成的负面影响,以及下游房
地产行业调整变化情况、公司后续盈利修复以及财务杠杆控制情况等,并与公司保持
密切沟通,及时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未来经营和整体信用状况的影响。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为应对行业需求低迷、竞争加剧的影响,2026 年以来,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完善海外供应链与高度专业的海外服务团队,及时调整产能安排,重新规划产能布局,
以保障未来海外业务持续增长的交付工作。
为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盈利水平,2026 年公司主动收缩国内大宗业务,加强催
收回款工作;在零售业务上,公司从“做加法、做延伸”转向“做减法、做聚焦”,
锚定核心业务与重点品类,打磨专业能力、实现深度穿透式运营。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有息负债
均按时还本付息。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亏损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国元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
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国元证券后续将
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中诚信国际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情况以
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
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6 年 度 ) 》 之 签 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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