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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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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