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合肥恒
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