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92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否存在不确定性,目前相关专项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关于本次
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
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解除或不
能履行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
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
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
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
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
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
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申请庭外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
用向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组中心”)申请庭外重组。重组中心
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决定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重组申请,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确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重组协
调人。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2 日、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
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预重整及重整。2026 年 9 月 2 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
(2026)粤 03 破申 659 号《决定书》、(2026)粤 03 破申 506 号《决定书》,深
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预重整管理人,负
责人为张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
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拟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重组协调人/(预)重整管理人的协助下开展招募重整投资人、
遴选重整投资人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与相关方协商谈判、制定重整方案等工作。
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66),公开招募和遴选重
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日为至 2026 年 9 月 8 日 18 时。
经过公开招募,截至报名期限届满,仅有 1 家意向产业投资人湖南国科控股
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与海南芯辰晶微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华实半导
体有限公司、武汉仟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省楚留光科技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重投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前述联合体成员以下合称“联合体成员”)向公司和预重整管理
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缴纳了报名保证金 1 亿元,且为适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
名有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直
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
协议》及补充协议事宜。公司已与联合体成员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补
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2026 年 10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关
(公告编号:2026-090)。
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在预重整管理人协助下,开展财务投资人遴选工作。2026 年 10 月 9 日,
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在公证处监督下开标,确定重整财务投资人为深圳市金喜汇
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金喜汇”)、海南珞珈科技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珞珈”)、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联知行”)、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资智芯”)。前述财务投资人获配转增股票 250,000,000 股,并自
愿按每股人民币 2 元缴纳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各财务投资人已将专项资金合计人民币 5 亿元按约定足额支付至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指定的信托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与各财务投资人、受托人厦门信托分别签署了
《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并与各财务投资人及监督方英飞拓预重整管理人分
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目前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公司庭外重组及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和
遴选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经过本次招募和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无特殊情
况下,公司如进入重整程序后将不再另行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情况
(一)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KMYWU07Y
出资额 5,6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贺伟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达社区翠竹路 2058 号旭飞华达园裙楼 2 楼
主要经营场所
B06-02 号
成立日期 2026 年 9 月 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
目是:无
深 圳 市 奢 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53.0357% 合 伙 份 额 , 贺 伟 持 有
合伙份额持有情况
深圳金喜汇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深圳金喜汇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二)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KM6D3M09
出资额 1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山东振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大道 9 号罗牛山产业园电商大厦 10 楼
主要经营场所
整层
成立日期 2026 年 9 月 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向社会公示)
涂杰希持有 66.66%合伙份额,德州德创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权结构 伙)持有 33.33%合伙份额,山东振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持有 0.01%
合伙份额。
海南珞珈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海南珞珈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KN2YBLXX
出资额 5,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凯欣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万全路 4 号互联网信息产业基地二期
成立日期 2026 年 9 月 3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咨询
经营范围 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运行技术服务(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股权结构 李凯欣持有 95.00%合伙份额,郑裕婷持有 5.00%合伙份额。
盛联知行系新设立主体,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盛联知行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四)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MAKGKTCP7E
出资额 4,02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市泰禾祺瑞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 26 号 905 房A535
成立日期 2026 年 6 月 26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9.6517%合伙份额,中诚鲲鹏(厦门)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4.9254%合伙份额,上海盛源汇达
股权结构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4.9254%合伙份额,中诚同岳
(厦门)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 0.2488%合伙份额,广州市泰禾祺瑞
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 0.2488%合伙份额。
广资智芯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广资智芯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重整投资协议》核心条款一致的部分合并列示,
有差异的部分单独列示或备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
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金额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
获配股数 25,000,000 股×2 元/股=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
股数 100,000,000 股×2 元/股=人民币 2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
获配股数 75,000,000 股×2 元/股=人民币 150,000,000 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为:获配股数
第二条 信托设立与资金缴纳
设立专项服务信托,由丙方担任受托人。丙方开立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各方在
信托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以丙方与委托人另行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信托合同
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方指定的信托资金专户,付款备注“英飞拓专项资金”。
金上设置担保。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性质与用途
亦系乙方为支持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不
形成乙方对英飞拓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不得转为或者抵作乙方在《重
整投资协议》项下的股份认购价款,亦不计入股份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
项,并按照以下顺序使用:
(1)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包括直接无偿支付
予英飞拓,或者以附条件分期支付等方式,为英飞拓维持上市地位所需事项提供
支持;
(2)经甲方书面确认专项资金无需或者不再需要用于前项用途后,剩余专
项资金方可用于英飞拓拟剥离、出表资产的相关交易,包括支付该等资产的受让
价款;
(3)按照前述用途使用后仍有剩余的,或者经甲方书面确认无需用于前述
用途的,剩余专项资金全部无偿支付予英飞拓。
与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相符后执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条约定
的用途范围内,根据维持上市地位及经营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
用方式、时间及金额,无需逐笔另行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
时出具必要的指令、确认或者其他文件。
第四条 返还与不予返还
对专项资金、信托资金及信托权益的返还及分配请求。
议》的,丙方应于甲方出具的书面指令(应附英飞拓预重整管理人就乙方因非乙
方原因未能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这一事实出具的书面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乙方缴纳的专项资金全额无息原路返还。
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由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无偿支付或者
转移予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甲方为剩余信
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乙方作为信托受益人因任何原因取得信托利益或者信托财
产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偿支付予甲方。
第五条 信托报酬与费用
丙方的信托报酬、信托专户的开立及维护费用等信托费用的标准和承担方式,
由信托合同另行约定。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资智
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原重组协调人)(监督
方)
以上甲方亦称为“英飞拓”,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
方”。
第 1 条 重整投资主体
票。
英飞拓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乙方同意产业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
资方案以及以此为基础制定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支持产业投资人制定的
经营方案。
第 2 条 重整投资方案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
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 2.78 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
股票 25,000,000 股,投资款共计 69,500,000 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
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
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 2.77 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
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
次转增的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 2.78 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
股票 50,000,000 股,以 2.76 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 25,000,000 股,投资款共
计 208,000,000 元。前述认购价格系根据乙方中选报价,并按照《竞价通知》第
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转增的
股票。根据财务投资人竞价结果,乙方将以 2.80 元/股的价格认购转增股票
并按照《竞价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确定。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
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 2
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 50,000,000 元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
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
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
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
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
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 2 元的标准,
将专项资金共计 200,000,000 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
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
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
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
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
照《告知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 2
元的标准,将专项资金共计 150,000,000 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
信托账户。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
乙方为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
投资款相互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
算基数;专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除前述投资款外,乙方已按照《告知
书》及《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的约定,按获配股数每股人民币 2 元的标准,
将专项资金共计 100,000,000 元(下称“专项资金”)缴纳至专项服务信托账户。
专项资金系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标的股票的必要投入,亦系乙方为甲方
维持上市地位或支持甲方经营发展而无偿投入的资金,与本协议项下投资款相互
独立,不得相互抵扣,亦不计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认购价格的计算基数;专
项资金不形成乙方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债权,不计息。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协议、《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及相关信
托文件的约定执行。
乙方承诺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谋求
甲方控制权;乙方与产业投资人及其他财务投资人在甲方重整投资中均不构成一
致行动人。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实际交割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各方确认,根据后续相关规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意见及案件
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对资本公积转增的比例、乙方受让股票的数量以及乙方受让
股份的价格等进行调整的,以推动和完成甲方重整为目的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法
签订补充协议。
第 3 条 投资款支付及股票过户安排
深圳市金喜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2.1 条
约定投资款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6,950,000 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
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
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 23,050,000 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自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海南珞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
投资款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27,650,000 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
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
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 2,350,000 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
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海南盛联知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2.1 条
约定投资款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20,800,000 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
保证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
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部分 9,200,000 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
动转为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广州广资智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投资
款的 10%缴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14,000,000 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人
民币 30,000,000 元(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
保证金;超出部分 16,000,000 元,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无
息原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为
乙方投资款的一部分,不得抵作专项资金。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甲方管理人向乙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含
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
投资款(即投资款扣除已转为投资款的履约保证金后的余额)至甲方管理人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
交付。
(1)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
(2)甲方管理人账户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方应及时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指
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乙
方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票迟
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除各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
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
予以自行承担。
第 4 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见及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内容进行修改的,
根据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进行调整。
第 5 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乙方本次重整投资决策系基于其自身对甲方及重整
企业历史与现状信息的判断作出,甲方及丙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充
分知悉并接受甲方及重整企业的历史、现状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风险。
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投资款。
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情况,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根据本协议第 2.5 条约定
进行调整。
表资产负债结构,甲方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部分重整投资款或者转增股
票作为偿债资源分配至英飞拓仁用等纳入协同重整范围的子公司,用于清偿该等
子公司的各类债务和破产费用,以保障相关经营性资产继续保留在甲方合并报表
范围内。
专项资金为无偿投入且本协议签署后不予返还,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
损失。
第 6 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外,若任意一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不符合实际情况,
或者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
造成的实际损失。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乙方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1%向甲方支付
逾期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议第 3.1.2 条约定支付剩余投资款且经甲方管理人书面催告后 3 个自然日内仍未
支付的,或者乙方因其他原因退出重整的,乙方丧失财务投资人资格,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且尚未退还的报名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已缴纳的专项资金亦不予返还。甲方主张本条款项
下违约金的,不再另行计收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 7 条 保密义务
则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协议各方均应
对本协议相关事宜及就本协议协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其他方未被公众知
悉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下的保密义务。
第 8 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生效。
容提出修改或调整建议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
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更或补充应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终止(但本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争议解决、
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为违约:
(1)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
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2)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
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
获得深圳中院批准的,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3)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4)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
(5)乙方出现本协议第 6.3 条约定情形的;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
形。
为违约:
(1)甲方重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
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2)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
计划草案未获得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
获得深圳中院批准的,深圳中院裁定终止甲方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3)甲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
(4)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转增股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存在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或其他
可能导致其退市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隐瞒应向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
响乙方投资目的的实现或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
形。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最低为 2.76 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
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
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市场参考价为协
议签订之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约 5.5163 元/股,重整财务投资人认
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 5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
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财务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
本次仅为签署《专项资金信托合作协议》,信托产品尚未成立且成立与否存
在不确定性,目前相关专项资金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尚未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
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二)《重整投资协议》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
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
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
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财务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
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重要风险提示
产品尚未成立且成立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关于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
能存在因重整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
风险。虽然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解除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公司将
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
仁用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
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净资产为-11,272.94 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英
飞拓”变更为“*ST 英飞”,证券代码仍为“002528”。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
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
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9.4.18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26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
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