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
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成都超纯应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执行。《信息披露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流程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联系,解答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周哲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周哲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二路1166号
联系电话 028-85882022
电子邮箱 ir@upam.cn
传真 028-85887726
网址 www.upam.cn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根据《信息披露与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
量状况、自身经营模式、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资
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利润分配方式的具体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
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
②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③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年度(或中期)现金分红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公司在特殊情况
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
为确有必要时,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度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以下情形的,股东会
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2)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股东会以现场会议或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对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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