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
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
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
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
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
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机构、主管部
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
相关工作,确保及时、客观、完整地上报相关舆情信息,并
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
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
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
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
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分子
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
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
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
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
董事会秘书决定处理。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
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部门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前
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
则,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
生效。原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15 年 7 月)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