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理办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筹备、组织和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
或者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
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作出决议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
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
年 7 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