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与其沟通了
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应对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后,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
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达成肯定性意见的,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
审计工作质量,可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
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如需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
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
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权参会并在公司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
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正式对外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年报有关信
息,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
效。2015年8月印发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