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更正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8 1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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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6-029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披
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
实施公告中“四、分配实施办法”之“3.扣税说明”内容予以更正,具体内容如
下:
  更正前:
  四、分配实施办法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 上市公 司 股息红 利差 别化 个人 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
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3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更正后:
  四、分配实施办法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 实 施 上市公 司 股息红 利差 别化 个人 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8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88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
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38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更正外,实施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后的实施公告于2026年6
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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