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
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
(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
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公司 2025 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7,486,74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217,486,743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
的公司回购股份 594,6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216,892,143 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16,892,143×0.4)÷217,486,743≈0.40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0)÷(1+0)=前收盘
价格-0.4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
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
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 0.36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36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