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
“上市公司”、
“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哈森股份为本
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
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在自查期间内,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结余 证券类型
苏州辰瓴光学有限公
司管理总监
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
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辰瓴光学有限公
司时任监事夏菁父亲
就上述买卖情况,上述自然人分别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贾生侠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 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
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
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盛风莲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 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
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丽山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
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
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夏源泽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
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哈森股份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上市公司。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
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持有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为根据证券
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不存在相关机构买卖哈森股份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
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
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