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6-042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49,000 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效期为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有效期内,担
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吉林得利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0,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签
署了《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吉林得利斯与吉林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
下 4,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吉林得利斯的担
保余额为 4,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6,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664295665X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6-042
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26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夏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8,611.69 万(元)
注册地址: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 111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生猪屠宰;豆制品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
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
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得利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97.41011%股权,自然人刘进华
持有其 2.07191%股权,自然人徐金波持有其 0.51798%股权。自然人刘进华、徐
金波未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吉林得利斯拥有控制
权,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查询,吉林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科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元) 593,081,131.27 605,092,173.11
银行贷款总额(元) 49,000,000.00 49,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元) 472,401,747.83 478,592,032.35
负债总额(元) 480,747,573.10 486,937,857.62
净资产(元) 112,333,558.17 118,154,315.49
科目 2026 年一季度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元) 47,742,576.72 544,239,377.16
利润总额(元) -5,820,757.32 -34,337,239.63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6-042
净利润(元) -5,820,757.32 -34,337,239.63
注:2025 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 年一季度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
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
监管费、保管费、仓储费、租赁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因主合同
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债权
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确定的提前到期日
之日起 3 年。若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以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为全
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在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同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股东会审批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为 69,000 万元
(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30.13%;本次担保后已使用对外担保额度为 12,045.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2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
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且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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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