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设立董事
会投资审议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由公司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
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
第六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公司投资拓展中心,投资拓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承担经营管理、法务、财
务等职能的部门协同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就公司的资产经营计划和方案、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重大投资发展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不以董事会名义做出
任何决议。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尚未经公
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
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投资审议委员会研究;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应对办公
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公司经营班子应当配
合委员会的工作,回答委员会的询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等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讨论,接受
委员会的问询。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经理人员及有关专家列席会
议。
如有必要,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公
司应做好考察的前期准备工作。考察费用支出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会
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将相关会议纪要提交董事会。如果委
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的,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家为其提
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和预算按照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规
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临时
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委
员会研究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纪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出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中,涉及有关委员在其中有利益冲突
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
存。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天将
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办公室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投资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
委员作出说明或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
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投资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际运作一年后,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
构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评估该项目是否达到董事会审议该项目时经营班子
向公司董事会承诺的经营预期,并就该评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纪要等会议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