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19: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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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制定)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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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
控制下属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
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
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公司所控制下属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
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开展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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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
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
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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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
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
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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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
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合同中约定的
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
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
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
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
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
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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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
况等。
  第二十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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