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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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 202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公司,各级公司包括各级分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各级
公司财务收支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制度、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建议,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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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和职责权限详见《海南海峡
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
  (三)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
告。
  (四)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内部审计,根据现场审计情况,起草
并出具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跟踪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专业审计咨询等项目。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七)按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八)组织落实上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各级
公司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移送或处理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开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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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合理确
定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编制,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应当与部门承担
的审计任务相适应。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
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纪检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且具备组织、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
审计业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
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
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如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
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
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的项目包括: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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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的各级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
  (三)对公司及各级公司设立的参股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对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公司的工作部署情况进行
跟踪审计;
  (二)对公司及各级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
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四)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投资并购、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大修理和更新改
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公司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业务、
管理等书面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资料,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口令和
权限等。
  (二)参加公司及各级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
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并复印、拷贝有关审
计证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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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对象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予
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
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拥有封存有关资
料资产、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
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
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依法向相关
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的要求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事管理部门的经济
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拟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
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经公司审计委
员会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人员应当深入调查,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
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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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被审计对象的盖章或签字确认,不能取得盖章
或签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该审计工作底稿依然可以作为
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四)审计部门应对现场审计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检查、督促。
  (五)审计人员应当在完成被审计对象现场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
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报告审核。审计报告履行内
部审计部门质量复核程序后,审计组应当以内部审计部门的名义,
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
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八)审计人员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
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
见,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九)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正式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核对,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
经理审批。
  (十)内部审计部门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和
建议发送给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整改,并在规定的期
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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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和取证,
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相关审计、调
查和取证费用由被审计对象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
对象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公
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对公司审计整改情况开展
自查评价;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
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审计
整改台账,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
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建立审计整改台账,随同审计整改报告在
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二)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对象应
每半年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后续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及审计整改
台账更新情况。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台账建立情况
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已整改
事项进行评价审核,作出核销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
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请有
关机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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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
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
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不同形
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
案。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采取部门“按项目立卷”的立卷
方法。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
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应及时向公司
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办理移交时应填写内部审计档案移交清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
额、性质、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 年、10
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档案,或者
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
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 30 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
档案。
  (三)保管 10 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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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门。凡
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财产的有
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
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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