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19: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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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
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
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
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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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
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董事
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
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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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
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
资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可组织成立公司投资工作
小组,投资事项的规划、评估、审批、执行、资料保管等具体运作由该小组负责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授权文件
等进行审核,评估投资法律风险并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因证券投资引发的纠纷、
诉讼或仲裁事项;跟踪证券投资法律法规变化并提示合规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
益。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
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
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
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规避、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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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
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一
步加强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检查,认为有必要时,可聘
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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