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6-010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份完成继承过户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东飞先生逝世,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持有珠海恒信丰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丰业”)的股权,由其配偶朱婉媚女士、儿子李亦翔先
生共同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及恒信丰业的股权。本次
股份变动不涉及增持或减持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东飞先
生生前所持公司股份及恒信丰业的股权继承过户已完成。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因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恒信丰业的任何股权
而终止,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终止。终止后,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三人,减
少为汪东颖先生一人, 本次实际控制人减少不涉及要约收购。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继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持
续、稳定发展有积极影响。
一、本次股份继承过户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东飞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逝世,李东飞先生生前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21,284,0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同时,李东飞先生直接持有恒
信丰业 29.634%的股权,恒信丰业控股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
技”),赛纳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0,093,9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4%,赛
纳科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李东飞先生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一)根据李东飞先生所立的遗嘱及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出具的(2025)
粤珠横琴证字第 12776 号《公证书》,被继承人李东飞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过户至其继承人朱婉媚女士、李亦翔先生名下,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后,具体明细如下:
占公司总股
序号 过出方 过入方 过户数量(股) 股份性质
本比例
李东飞
(二)根据李东飞先生所立的遗嘱及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出具的(2025)
粤珠横琴证字第 12773 号《公证书》,被继承人李东飞先生所持有的恒信丰业的股
权 29.634%(即李东飞先生认缴出资额 98.8028 万元),由其配偶朱婉媚女士、儿
子李亦翔先生共同继承。近日,恒信丰业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换
发的《营业执照》,李东飞先生持有恒信丰业 29.634%的股权已全部过户至朱婉媚
女士、李亦翔先生名下。过户完成后,恒信丰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汪东颖 135.808 40.732%
曾阳云 98.8028 29.634%
朱婉媚 49.4014 14.817%
李亦翔 49.4014 14.817%
合计 333.4136 100%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履行及实际控制人减少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实际控制人减少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履行情况
《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作为共同创业伙伴,共同
通过恒信丰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下属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汪东颖先生、曾阳云
先生、李东飞先生分别持有恒信丰业 40.732%股权、29.634%股权、29.634%股权,
合计持有恒信丰业 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为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汪东颖先生、曾
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愿
继续维持《原协议》所确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就其所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日为自生效之日起满 5 年(即 2027 年 10 月 7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期限内,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在涉及
公司管理、决策和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中均保持了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
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情况
因李东飞先生逝世,其持有的恒信丰业股权已由其配偶朱婉媚女士、儿子李亦
翔先生共同继承,《一致行动人协议》因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恒信丰业的
任何股权而终止,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终止。终止后,上述各方作为公司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
及/或董事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三人,减
少为汪东颖先生一人。
(三)实际控制人减少前后的控制关系情况
实际控制人减少前,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赛纳科技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各方的控制关系如下:
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汪东颖先
生持有恒信丰业 40.732%的股权,为恒信丰业的第一大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董
事长,对恒信丰业的股东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汪东颖作为纳思达的创
始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并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直接持有公司 2.93%股份,并通过
恒信丰业控制赛纳科技持有公司 28.84%股份的表决权。因此,本次实际控制人减少
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汪东颖先生、曾阳云先生、李东飞先生三人减少为汪东颖先
生一人,本次实际控制人减少不涉及要约收购,控制关系如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买卖的相
关规定。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继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持
续、稳定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