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2026 年第二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一致认为:永信瑞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
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任永信瑞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第二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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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芳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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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