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额为 469,902.33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437,000
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
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
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
业”)、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贸易”)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
金需求,分别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各
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融资金额共计 20,398.44 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业务
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资子公司金日晟矿业向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租金总额为 103,984,394.96 元。该合同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次
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
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55,000 万元,担保
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65,000 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金
日晟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44,601.56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
为 75,398.44 万元。
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10,000 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
为上述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
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大中贸易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6,000 万元,担保余
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5,000 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大中
贸易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6,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
工处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五金产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
水泥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
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65,754.68 129,856.74
利润总额 47,884.61 35,690.24
净利润 39,012.42 30,311.34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759,889.70 946,970.41
总负债 367,093.77 523,323.8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34,622.11 109,646.51
流动负债总额 331,171.00 500,101.65
净资产 392,795.93 423,646.54
注:2025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
公司担保金额为 201,512.84 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
押贷款金额为 30,000 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
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采购代理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工
仪器仪表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
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紧固件销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
纯净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
箱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密封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金属切割及焊
接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
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衡器销售;耐火材料销售;气体压缩机
械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玻
璃仪器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集装箱销售;家具
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气压动力机械
及元件销售;汽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353,753.21 348,896.85
利润总额 4,385.98 183.48
净利润 3,756.11 135.16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289,969.64 518,669.35
总负债 202,289.67 430,854.2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0,000 20,000
流动负债总额 202,289.67 430,837.50
净资产 87,679.96 87,815.13
注:2025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大中贸易实际
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抵押贷款金额为 0 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
大中贸易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债务人(承租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担保
足额支付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或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被解除、被撤销、被认
定无效时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义务。如果债务人(承租人)未能按期
足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
债权人(出租人)提出付款要求后立即以债权人(出租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债
权人(出租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
付的申明,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权人(出租人)
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含租前息、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保证合同所述的“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出租人)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
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
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 469,902.33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16%。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
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