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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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6 日 10: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 7019 号天健商务大厦 11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8 人,代表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3.501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3 人,代表股份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二)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
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
下: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0,801,827 股。表决结果为:794,662,674 股同意,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9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5,198,446 股同意,9,401,589 股反对,6,737,564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77.3764%。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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