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4 证券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于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
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本次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兆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884,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54,573,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 决 权的 公 司 股 份数合 计为 311,100 股, 占 公司 有表 决权股 份总 数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9,413,700 股的 0.2843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9,413,700 股的 0.284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8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7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0.9675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7753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72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9,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1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5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1.8997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7.8431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72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3,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2 %;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54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89.9711 %;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7718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72 %。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凤、刘桢一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