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家庄尚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尚太科技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88号)同
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340,000张,期限6年,每张面
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4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93号)。公司依
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对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无异议。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投资总额
集资金投资额 集资金投资额
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
一体化项目
合计 399,355.80 173,400.00 171,966.40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336,037.74元(不含增值税),截
至2026年2月4日止,其中人民币3,769,999.99元(不含增值税)由自筹资金支付
,现拟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其
他费用
合计 14,336,037.73 3,769,999.99 3,769,999.99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截至2026年2月4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3,769,999.99
元,公司将使用3,769,999.99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
的内容一致,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3,769,999.99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3,769,999.99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3,769,999.99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号),认为
:尚太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
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尚太科技公
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宇 崔 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