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厦(意)字第 007 号
致: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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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
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以现场见证的方式对公司本次
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
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表明其身份的证
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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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的决议。
公告了《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 15 日以上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同
翔)产业基地布塘中路 1670-2 号召开。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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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 79,997,057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6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为 131,119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16,365,961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71 人,代表 443,90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15%;因此,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表决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77 人,代表 80,440,96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2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
决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 2,570,90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3%。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列席了
本次会议,前述其他人员以现场实地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
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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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420,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50,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9%;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57%;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417,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54%;反对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8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0,415,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5,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76%;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480%;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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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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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张 欣
赖书琪
二〇二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