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子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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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
产业布局。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针对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子公司应当如实反映情
况和说明原因。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运行机制;子公司应
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
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报公司法律法规部备
案。
         第二章 对子公司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
案权、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和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会的权利等,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提案权(包括提名董事的
权利)、表决权(包括作为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等股东权
利,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批准。
  第七条   经公司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对子公
司独立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第八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
产处置、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子公司内部
决策后上报公司,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办法》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
产处置、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及流程参
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涉及对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部报备。
  上述事项指《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
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报送截至上
季度末关联交易实际累计金额,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预算,
出现重大偏差和金额较大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时,第一时间向公
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每年度和季度末,子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
度及下一季度的投资计划及上一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每年度末,子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
划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体系,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
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告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供审
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
董事会审议前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对于需要定期填报的经
营业务分析报表,子公司应及时将信息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子公司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预算、决算报
告,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应及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
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
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将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公司
证券事务部,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为逐步完善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子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公司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
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其自身的绩效考核体系,对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目标的实现情况实施奖
励和惩罚。
  各子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应报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
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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