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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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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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 1),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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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
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承诺函》。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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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
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
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
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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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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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
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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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
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
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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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
息知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
将上述保密事宜、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
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流转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详
见附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或流转未公开披露的内幕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要求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报告程序和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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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11 -
附件 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职 关系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姓名/ 登记 股东
国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务 类型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名称* 人* 代码
* * * 系* * * *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写说明:1.“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计师,签字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
- 12 -
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 13 -
附件 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工作、
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
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 14 -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
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
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
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保密制度和本须知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
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
本须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
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保密制度、本须知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方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
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须知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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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 16 -
附件 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 商议或 参与筹划决策
时间 交易阶段 决策 决策内 人员的机构和 身份证号 签名 备注
方式 容 姓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 17 -
公司盖章: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