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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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5-07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贺梓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4,472,204 股(总股本 317,360,504 股扣除股权登记
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 2,888,300 股后,下同)的 71.731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17,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00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8,575,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268%。
份 8,575,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6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8,575,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268%。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426,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78%;反对 8,147,5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9%;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7%;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
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4%;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1%;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
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4%;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1%;反对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
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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