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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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
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
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
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登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股份 225,575,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4,472,204 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
同)的 71.731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17,000,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4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0 名,代表股份 8,575,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26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网络投票机构进行
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1 名,
代表股份 8,575,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69%。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
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如下: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426,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78%;
反对 8,147,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9%;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6,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87%;
反对 8,14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31%;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73,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4%;
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1%;
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17%;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73,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4%;
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3,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1%;
反对 7,801,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17%;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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