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永02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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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永02转债”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
导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永创智能不提前赎回“永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2号”)核准,公司于2022
年8月4日公开发行了610.54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8月4日至2028年8月3
日。债券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4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
年2.00%、第六年2.5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44号文同意,公司61,054.70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02转债”,债券代
码“113654”。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永02
转债”自2023年2月10日起可转为公司股份,转股期的起止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
至2028年8月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4.07元/股。因实施2022年、2023年、
价格调整为9.69元/股,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2024-038、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有条件的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
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3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永02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9.69元/股)的130%
(即12.60元/股),已触发“永02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
行使“永02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永02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
内(即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如再次触发“永02转债”的赎回条款均
不行使“永02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3月4日(含当日)之后的首个交
易日重新起算,若“永02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永02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永02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5年6月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永02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序     债券持   债券持有人   期初持有           期间合计买入   期间合计卖出      期末持有
号      有人     身份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永02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永02转
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永02转债”的计划。如上述
主体未来拟减持“永02转债”的,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永创智能本次不提前赎回“永02转债”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永创智能本次不提前赎回“永02转债”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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