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选举,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作为不
同议案组分别投票。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独立
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作为不同议案组,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
都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票数,股东按不同
议案组可以分别将其拥有的表决权票数集中投给该议案组下的某一
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均等或不均等地分散投给该议案组
下的多位候选人,最后分别按不同议案组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排
序,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确定该议案组董事当选情况。
股东会仅选举 1 名独立董事或 1 名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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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
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票数计算方法
决权票数,股东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
票。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
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票数,即:
(1) 独立董事议案组的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总票数=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
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非独立董事议案组的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总票数=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
部分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现场投票股东的累积
表决权票数。
(二) 投票方式
权书指示),按不同议案组分别将其拥有的累积表决权票
数集中投给该议案组下的某一位候选人,或者按照任意组
合均等或不均等地分散投给该议案组下的多位候选人;
拥有的累积表决权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对每个议案组所投
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且
对每个议案组所投的累积表决权票数之和不得超过该议
案组下其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总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投全
部选举票数均为无效,不计入本次股东会选举投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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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且对每个议案组所投的累积表决
权票数之和等于或少于该议案组下其拥有的累积表决权
总票数时,该股东所投选票有效,其在每个议案组下实际
所投的累积表决权票数与该议案组下其拥有的累积表决
权总票数的差额部分不计入本次股东会选举的投票总数。
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计算的得票数为每位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
(三) 董事的当选
从高到低按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且得
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当选;
票数顺序可以当选但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已
确定当选董事的选举结果继续有效,同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应按不同议案组对该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
票选举直至确定其中的当选董事,但针对该情形重新进行
的现场会议投票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 2 轮,每一轮的现
场投票结果均应与已确定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计算得票
数。股东会现场会议经过 2 轮重新投票选举,仍存在上述
情形的,则该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均不当选;
事的选举结果继续有效,同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应按不同议
案组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当选董事
人数达到应选董事人数,但针对该情形重新进行的现场会
议投票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 2 轮,每一轮的现场投票结
果均应与已确定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计算得票数。股东会
现场会议经过 2 轮重新投票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仍少于应
选董事人数的:
(1) 如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人数合计达到或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6 人)时,
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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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人数合计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四) 董事的就任
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法定最低人数的,本次当选的非独
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选举结束之日全部就任,拟离任的非
独立董事同时全部离任,同时:
(1) 本次股东会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中独立董事人数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3 人)、独立董事中包含
会计专业人士的,本次当选的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
选举结束之日全部就任,拟离任的独立董事同时全部
离任;
(2) 本次股东会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中独立董事人数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
专业人士的,本次股东会当选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仍
然有效,但所有当选独立董事应在本次及后续股东会
选举中当选的独立董事和留任独立董事人数合计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中包含会计专
业人士时才能就任,在本次当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所有拟离任的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直至本
次当选的独立董事就任之日全部离任。
员法定最低人数时,本次股东会已当选董事的选举结果仍
然有效,但所有当选董事应在本次及后续股东会选举中当
选的所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达到董事会成员法定最低
人数时,才能按照本项第 1 点的规定就任,在本次当选的
董事就任前,所有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本次当选
的董事就任之日全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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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
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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