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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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邓颖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
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道 459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琨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的
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数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 人,所持股份数为 137,988,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9.99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
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053,6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043,3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055,6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056,6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周     珍
                            邓     颖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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