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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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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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五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高效,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担保、借款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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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 交易总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章程》对上述权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对外担保
  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情形。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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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对外借款
  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报股东会批准;
  一个年度内向金融机构新增借款的余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0%。
  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不得供关联方使用(正常用于商品购销的情况除
外)。
  四、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非合并报表范围的控、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
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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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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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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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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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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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平台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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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委托书应当载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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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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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
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低
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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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
必须回避,同时,负责统计、监督表决票的股东代表也不应由关联股东的代表担
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
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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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其中非独立董
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
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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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14 -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15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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