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
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
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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