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5 修订)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司章程》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法律意见书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其他关系。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止,在公示期
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提交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 8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50.00 万股,授
予价格为 7.96 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7 日。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
格、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96 元/股调整为 7.66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 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0.00 万股,授予
价格为 7.66 元/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8,8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于 2023 年
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共计 2,644,000 股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66 元
/股调整为 7.54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07 元/股调整为 19.95 元/股。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2022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除限售且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X 取 X1 和 X2 的孰高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解除限 考核年 公司层面解除
以 2021 年净利润(2.18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 公司层面解除
售期 度 限售比例
亿元)为基数 (12.03 亿元)为基数 限售比例(X2)
(X1)
第一个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 10%,即不低于 2.4 亿 100% 100%
年 亿元
售期 元
第二个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 30%,即不低于 2.83 亿 100% 100%
年 亿元
售期 元
第三个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解除限 60%,即:不低于 3.49 100% 于 60%,即:不低于 100%
年
售期 亿元 19.25 亿元
法律意见书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解除限 考核年
售期 度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亿元≥净利润> 2.79 亿 17.32 亿元≥营业收入>
元 15.40 亿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B)
解除限 考核年 公司层面解除
以 2021 年净利润(2.18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 公司层面解除
售期 度 限售比例
亿元)为基数 (12.03 亿元)为基数 限售比例(X2)
(X1)
第一个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 30%,即不低于 2.83 亿 100% 100%
年 亿元
售期 元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亿元 19.25 亿元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第二个 90%( 含 )-100% , 即 : 的 90%(含)-100%,即:
解除限 3.49 亿 元 ≥ 净 利 润 > 19.25 亿 元 ≥ 营 业 收
年
售期 3.14 亿元 入>17.32 亿元
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
亿元≥净利润> 2.79 亿 17.32 亿元≥营业收入>
元 15.40 亿元
注: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
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处置
损益,对合并利润表存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良好及以上) B(较好) C(及格及以下)
标准系数 100% 7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2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
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7 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5 年 7 月 27 日开始。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自 2025 年 6 月 21 日开始。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达成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除限售:
(1)以 2021 年净利润(2.18 亿元)为基数,考核 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①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即不低于
②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90%(含)-100%,
即:3.49 亿元≥净利润> 3.14 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公司年审机构容诚会计
比例 X1=90%;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③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原目标的 80%(含)-90%,
伙)对公司出具了 2024
即:3.14 亿元≥净利润> 2.79 亿元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
比例 X1=80%;
公 司 2024 年 营业 收 入
(2)以 2021 年营业收入(12.03 亿元)为基数,考核
为 15.84 亿元,完成原
目标的 80%(含)-90%,
①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即:不低
公司业绩指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
②2024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完 成 原 目 标 的
除限售比例为 80%,因
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2=90%;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③2024 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原目标的 80%(含)-90%,即:
比例=50%*80%=4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比例 X2=80%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
注:上述考核年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
例=50%*80%=40%。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对合并利润表存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 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
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评: (1)首次授予部分
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 73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
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度绩效考核均为“A”,对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 应解锁比例为 100%;4
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名 激励 对 象 2024 年 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绩效考核离职,不具备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激励对象资格,其对应
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解锁比例为 0%。
A(良好及以 C(及格及以 (2)预留授予部分 8 名
考核评级 B(较好)
上) 下) 激 励对 象 2024 年 度绩
标准系数 100% 70% 0% 效考核均为“A”,对应解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锁比例为 100%;1 名激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励 对象 2024 年 度绩 效
利息之和。 考核离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其对应解锁
比例为 0%。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次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
①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588,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首次获授剩 本次可解除
首次获授的 本次可解除
余未解除限 限售数量占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限售限制性
售限制性股 目前股本总
数量 股票数量
票数量 额的比例
田天胜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12.00 3.00 0.04%
向少华 董事会秘书 10.00 4.00 1.00 0.01%
游道平 董事、财务总监 18.00 7.20 1.80 0.02%
法律意见书
首次获授剩 本次可解除
首次获授的 本次可解除
余未解除限 限售数量占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限售限制性
售限制性股 目前股本总
数量 股票数量
票数量 额的比例
黄超 副总经理 15.00 6.00 1.50 0.02%
公司及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9 574.00 229.60 57.40 0.73%
人)
符合解锁条件合计(73 人) 647.00 258.80 64.70 0.82%
注:1、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73 名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11.5 万股,公司董事会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2025 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2025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80,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预留获授 本次可解除 预留获授剩余 本次可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 限售限制性 未解除限售限 数量占目前股本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总额的比例
公司及分子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5.00 18.00 4.50 0.06%
人员(8 人)
符合解锁条件合计(8 人) 45.00 18.00 4.50 0.06%
注:上述“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8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2.5 万股,公司董事会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本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54 元/股调整为 7.22 元/股。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本期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