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1 证券简称:晋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 首发 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 网下 ,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03,856,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7 月 25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晋拓股份”)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22〕1381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7,952,000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
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203,856,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71,808,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 9 名,分别为:江苏智拓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拓投资”)、张东、何文英、上海磐铸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磐铸合伙”)、上海昭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昭质合伙”)、 上海锡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锡厦
合伙”)、上海沁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沁锡合伙”)、上海
磐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晋合伙”)及上海铸磐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铸磐合伙”)。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总共为 203,8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将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
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
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晋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
诺具体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
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份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
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
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
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
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6)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三)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就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下: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江苏智拓投
资有限公司
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昭质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锡厦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沁锡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磐晋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上海铸磐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203,856,000 75.00 203,856,000 0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203,856,000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增减变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动(股)
(股) (%) (股) (%)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总股本 271,808,000 100.00 0.00 271,808,000 100.00
特此公告。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