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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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469 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 号荣盛发展大厦
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6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98,006,3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51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0,163,1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011%。
票的股东共计 1,06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843,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5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64 人,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3,916,4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漯河市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945,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9949%;反对14,33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55,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11%;反对14,333,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38%;弃权1,7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朱小辉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祝悦_____
                                     ____王君逸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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