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762,209 股,故公司此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6,237,791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5年7月4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762,209 股,故公司此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6,237,791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61,990,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3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575,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11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1,4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46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5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1,4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69%。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94,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58%;
反对 1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12%;弃权
份总数的 0.29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8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834%;
反对 1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1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4%。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8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834%;
反对 1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1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