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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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
、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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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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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业务环节。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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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限应不少于10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内控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及时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董事会应当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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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
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
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存在多
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
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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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
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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